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体现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民主监督、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包括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一线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由学生评议、二级学院考核、学院考核三个版块构成。
第五条 指标计算公式:
考核最终得分=学生评议得分(满分20分)+二级学院考核得分(满分50分) +学院考核得分(满分30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六条 指标体系的分解
一、学生评议指标(见附件一,满分20分)
1、 参评人数的确定:学生参评人数=被评议辅导员分管学生人数30%。
2、学生评议得分的计算方法:学生评议得分=学生评议单位得分之和 / 学生参评人数。
二、二级学院考核指标(见附二,满分50分) 由二学院成立考核小组进行。
三、学院考核指标(见附件三,满分30分)
1、院考核人员组成:由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院团委共同组成。学生处为牵头部门,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院考核得分的计算方法:学院考核得分=基本分(30分)-不合格指标分值+加分指标分值。
第三章 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评价过程
第七条 时间安排。辅导员考核工作定于每年末进行。
第八条 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为组长,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院团委领导参加的“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是:修订辅导员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组织领导辅导员考核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考核监事会。学院在每年辅导员考核工作开始的同时,建立由分管院领导、人事处、学生处领导、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是:接受在辅导员考核过程中的各类举报,协调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评价过程。
学生评议由二级学院考核小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随机抽选学生进行。
先由辅导员根据附件一至附件三各项指标写出工作汇报,二级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对工作汇报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无误后,按照附件二计算出二级学院考核得分的分值,将学生考评的分值与之相加后报学生处,同时附辅导员年度工作汇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原始材料由二级学院备案,学院“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抽查。
学生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院团委参照学院考核指标计算出学院考核分值,综合系部所报分值计算出考核最终得分,汇总后报分管院领导审阅(附件四)。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本人见面,本人签字后存入档案。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考评得分排名前20%的为优秀,综合考评得分排名前25%为良好,综合考评低于80分(不含70分)的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学年内两次综合考评皆为优秀者,或第二学期综合考评得分排名前10%者,才有“院级优秀辅导员”的评选资格。推荐市级优秀辅导员从院级优秀辅导员中产生。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聘用挂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从二○一○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